将此字符填入左边的框框中即可
 
 
 
“寻爱启事 为爱加油”大型主题相亲会
会长:花姐      活动时间:2014.2.22下午      活动地点:五洲银河城北广场

“寻爱启事 为爱加油”大型主题相亲会

---告别单身生活,我们约会吧!  

活动说明:

由五洲银河城主办,网易房产承办,花姐婚恋网协办的“寻爱启事 为爱加油”大型主题相亲会让锡城单身青年一起来相约2014爱您一世,真正告别单身生活!

活动时间:2014222   1400-1600

活动主题:告别单身生活,我们约会吧!  

活动地点:五洲银河城北广场 (中华美食城旁)

活动对象:年轻单身男女 22-40,大专年薪 3-10万以上在锡工作生活单身人士 , 60-100人。

诉求元素:温馨、浪漫和狂欢。  

活动主办:五洲银河城

活动承办:网易房产

活动协办:无锡花姐婚恋网

活动费用:免费

活动内容  

㈠、现场活动: 

1、请每位参与者将领取的编号牌,统一粘贴在左胸上方;(将准备的编号纸片放进游戏箱内,进行游戏时使用)    

2、现场分成若干A(男士)B(女士),入场时请随志愿者引领就坐;  

3、主持人简短介绍,并请每位嘉宾讲一句你最想说的话,作“真情告白”;  

4、鼓励男女嘉宾自由组合上台进行浪漫游戏.通过小游戏活跃气氛

 5、现场人气大比拼。报名者可以向自己心仪的对象献玫瑰花,也可以在玫瑰花上写上你的号牌请你的红娘转交给对方。    玫瑰花可以在现场工作区购买(每枝2元);  

6、抛绣球: 

游戏规则:由主持人从游戏箱内随机抽取5位女士进行抛绣球。(所有嘉宾都站起来,活跃气氛)现场产生的5对临时情侣进行默契度考验。(针插气球)有奖有罚,1-3名赠送小礼品。4-5名接受大家一起想出来的惩罚。(不能太过离谱的)  

7、运水工: 

游戏规则:男女穿插站好一排,每人手中一个一次性纸杯(质量稍好些),给排头的杯中倒好半杯水,从排头传到排尾,只能用嘴传,以速度最快,水最多的为获胜方,其他队的成员可在旁边监督,看有谁用手,用手帮嘴忙的犯规,须再从排头传起.

提示:在讲好规则、比赛开始前,先把几个杯子的水倒好,以示公正。游戏的人不宜过多,6-8人左右,可在讲游戏名字前,先让每队派出几男几女。 
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 

8、大会鼓励您大胆地展现自我,上台表演节目.向舞台上的心仪对象献花,展示真我风采,吸引异性目光找到与自己般配的另一半。 

9. 鼓励男女嘉宾自由组合上台进行浪漫游戏.通过小游戏活跃气氛.(掌声欢呼声高者有奖励)并评选出3对最佳情侣。 (小礼品)  

10. 自由交流时间

11、主持人致结束词、活动圆满结束。 

㈡、如何向对方留言:  

 1、报名者可以在现场浏览全场所有的资料板; 

 2、大会为每位报名提供3张心愿贴,如果你对某个人的资料有兴趣,可以在心愿贴上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粘贴在对方的资料板上。 

 3、如果你的心愿贴不够用,可以在现场工作区购买; 

 4、大会仅对参加本次相亲会的报名者负责,没有使用本次大会心愿贴的留言真实性,大会概不负责。 

 ㈢、报到: 

 1、已报名者请在报到处签到领取编号牌;  

 2、报到后请到指定区域入坐; 

 3、入场时请保持秩序井然,不要哄抢; 

 4、入场后请积极参加各项交友活动,并遵守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和游戏规则;  

活动注意事项: 

1. 与会人员应当理解本次活动的目的和意义,务必遵守社会公德,维护公共利益,造成的责任自行负责; 

2. 报名者保证提交真实的个人资料,保证自己找朋友恋爱结婚的诚意度;

3. 活动现场的所有与会人员应将手机开机,方便相互之间的联系,交换联系方式时注意辨别。

 

报名方式:

 

电话报名0510-82704208   15949245099  18012359177

 

花姐婚恋网报名:  www.wuxijiaoyou.com

QQ群报名: 260307767   78282040    

 

花姐工作室报名:中山路 270号天安大厦1505(大东方百货对面,原大洋百货楼上)

 

五洲银河城报名方式:略

网易房产报名方式:略

其他合作方报名方式:略

 

备注:活动名额有限,报名从速!

 

 
2.22
2.22
2.22
2.22
2.22
2.22
2.22
2.22
2.22
 
公司地址:无锡市中山路270号天安大厦2301(云蝠大厦旁,地铁三阳广场站11A出口右边大楼,原大洋百货22楼)
手机同步微信:15949245099 18061517399 QQ同步微信:317652116 876225261(择一添加,勿重复添加 )
版权所有:无锡承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  法律顾问:江苏无锡连元律师事务所 张雁律师    苏ICP备1200270(1/3) 1号